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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 第4條

前二條之申請案件有未繳納費用、提供資料、物品或樣品有不全或有其他不符規定得補正之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或依現有資料、物品或樣品逕為審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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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