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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油脂工廠設廠標準
› 第4條
飼料油脂工廠設廠標準 第4條
飼料油脂工廠之廠房建築及廠區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廠房應為磚造、鋼架或鋼筋水泥之建築。 二、廠區地面應乾燥無積水之虞,採用水泥或其他不透水材料,周圍與外界應有隔離設施。 三、原料及成品儲放槽或倉庫,應有適當之隔間區分,儲存能量應配合生產及安全存量之需要。 四、連接廠內及廠外交通之主要道路應舖設柏油或水泥路面。 五、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保持暢通,不得有異味。 六、實施有效之防蟲、防鼠等病媒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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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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