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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 第13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及輸入登記證之類別、品目、成分、適用對象等登記事項,不得變更;其餘登記事項,應事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變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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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