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 › 第4條

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 第4條

飼料販賣業者應於歇業後十五日內,申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銷原領得之飼料販賣登記證。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