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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 第7條

飼料販賣業者陳列或儲存飼料、飼料添加物應合於左列規定: 一、飼料、飼料添加物應放置於構架或墊板上,並與牆壁保持適當距離。 二、飼料、飼料添加物放置之場所,應維持清潔、通風、乾燥,並避免直接日曬。 三、需冷藏之飼料、飼料添加物應置於冷藏設備內。 四、飼料、飼料添加物應與有害健康之商品分別陳列或儲存。 前項陳列或儲存飼料、飼料添加物之場所,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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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