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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列管對象,指依附表所列行政區域內,達適用條件及規模之餐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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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