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第10條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再利用機構取得再利用許可文件後,於經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前,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該契約書正本送本部備查,並副知再利用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變更契約書內容或終止契約時,亦同。 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廢棄物種類、成分及數量。 二、再利用工具、方法、設備及場所。 三、契約書有效期間。 四、因故無法繼續運作時,尚未再利用之廢棄物處置方式。 五、突發事件之應變措施。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