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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第22條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取得
第七條
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其停止再利用計畫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報本部備查。 再利用機構喪失從事業務能力或一年內無從事前項廢棄物再利用業務者,本部得廢止其再利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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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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