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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

再利用機構依前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再利用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再利用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提出。 前項再利用計畫書,應包括下列文件、資料: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計畫。 三、再利用計畫。 四、試運轉計畫。 五、污染防治計畫。 六、再利用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 七、異常運作處理計畫。 八、緊急應變計畫。 九、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或佐證資料。 十、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文件。 十一、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駐外館處或其他經授權之機構認證之中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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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