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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前二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之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經本部審查,其內容資料有欠缺者,本部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逕依原文件、資料審查。 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經前項審查後,本部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主管機關代表複審;必要時,得至現場勘查。審查後認其內容有修正必要者,應通知其限期修正;屆期未修正者,得逕予駁回。 前二項補正、修正次數,合計不得超過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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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