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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再利用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 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許可再利用數量、用途及再利用產品名稱。 三、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間。 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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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