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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5條

香港或澳門出版品經核驗無前條規定情形者,得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但認有疑義者,主管機關得留待審查處理。 前項留待審查處理之出版品,主管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將處理情形函知所有人或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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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