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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9條

香港或澳門圖書、有聲出版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發行。其為簡體字者,應改用正體字,並送主管機關一份。 前項出版品,主管機關認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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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