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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檢覈:指香港或澳門各級各類學校畢業證(明)書、學位證(明)書、高級文憑或肄業證(明)書之審查。 二、採認:指經檢覈後就香港或澳門學歷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之認定。 三、認可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香港或澳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收錄其名稱、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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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