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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第5條

香港或澳門學歷經檢覈,其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者,始予認定其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前項所稱修業期限,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其規定如下: 一、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高級文憑者,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香港或澳門學制規定。 二、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碩士、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所)修習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應以申請人所持香港或澳門學歷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出入境紀錄證明等綜合判斷,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其修業期限,得衡酌各該香港或澳門學校學制之規定及實際情況,就第二項第二款修業時間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定身心障礙者,其修業期限,得衡酌各該香港或澳門學校學制之規定、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就第二項各款修業時間予以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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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