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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第13條

各級學校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第七條第十一條及前條規定錄取港澳學生採外加名額方式;其外加之名額,併入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比率計算。但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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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