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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 第21條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21條
依第二章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期間符合
第十六條
規定條件者,得備
第十七條
第一項文件,逕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居留期間符合其他居留事由者,得備下列文件,逕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事由;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亦同: 一、居留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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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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