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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35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移民署發給出境證持憑出境,並得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或逕行強制其出境: 一、經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入出境許可。 二、經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 三、經依前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定居許可。 前項出境證自核發之翌日起十日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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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