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 第35條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35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移民署發給出境證持憑出境,並得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或逕行強制其出境: 一、經依
第九條
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入出境許可。 二、經依
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 三、經依前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定居許可。 前項出境證自核發之翌日起十日內有效。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4條
看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全文
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