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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所稱臺灣地區及臺灣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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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規範及促進與香港及澳門之經貿、文化及其他關係,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第2條本條例所稱香港,指原由英國治理之香港島、九龍半島、新界及其附屬部分。本條例所稱澳門,指原由葡…第4條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第5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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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