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 第16條

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16條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成立之專戶(帳),應專款專用於下列業務: 一、辦理本保險之理賠。 二、補助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需用設備。 三、補助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需管理費用。 四、補助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業務查核、輔導推廣及教育訓練經費。 五、補助其他有關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業務發展事項之經費。 六、其他推動本保險業務相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