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 第2條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駐外人員,係指駐外使領人員及駐外經濟、新聞、文化、科學 、僑務、觀光人員;所稱駐外人員之眷屬,係指駐外人員之配偶及未滿二 十四歲之未婚子女。 本辦法所稱川裝費,係指最直接航空路線機票費、雜費、裝費、體檢費、 機場服務費、簽證費及搬遷費等七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