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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3條

本通則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駐外機構之設立、調整、裁撤及其轄區之劃分,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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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