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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 第10條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10條
各機關派於駐外機構之內部單位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每年四月、八月應受館長之平時考核,並由館長報外交部轉其原派機關參考;其他人員之平時考核,由其單位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考核後,送原派機關參考。 軍情機關派於駐外機構之內部單位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應受館長每半年一次之生活言行考評,並由館長報外交部轉其原派機關參考;其他人員之生活言行考評,由其單位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考評後,送原派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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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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