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 第12條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12條

各機關駐外人員經辦之重要工作及資訊,應隨時陳報所屬駐外機構或業務所屬轄區駐外機構館長。但軍情機關駐外人員,得視業務需要適時陳報之。 駐外機構館長應適時適度提供相關資訊予所配屬之各機關駐外人員參考運用,並於必要時統籌協調分工或運用。 各機關駐外人員赴所屬駐外機構轄區外洽公時,應與該業務所屬轄區內之駐外機構館長聯繫;必要時,得參加該駐外機構之館務會議。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