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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第1條

在中華民國領域以外之文件證明事務,除條約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華 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以下通稱駐外 館處) 依據本辦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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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