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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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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第35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時,應提出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其有關身 分資料及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領務承辦人員對前項證明文件之真實性及內容有疑問時,應先函請其核發 機關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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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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