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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3條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遇有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條所列情形時,得使用警械。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與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悉依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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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