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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 第1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驗光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驗光師證書者,得充驗光師。 中華民國國民經驗光生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驗光生證書者,得充驗光生。 本法所稱之驗光人員,指前二項之驗光師及驗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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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