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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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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 第11條
驗光師或驗光生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 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不得拒絕具有入會資格者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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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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