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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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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第7條
驗證農產品標章之印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黏貼方式標示,應印製於不可重複使用之標籤,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優良農產品:由農產品經營者將標籤及其標示內容圖稿送請驗證機構審核通過後,自行印製;變更時,亦同。 (二)產銷履歷農產品:由農產品經營者將已印製標章之標籤,至中央主管機關農產品產銷履歷資訊管理系統印製本法
第十一條
第一項應標示事項。 二、印製於產品之包裝或容器上:農產品經營者應將該包裝或容器設計圖稿送請驗證機構審核通過後,始得印製;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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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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