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 第19條

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第19條

認證機構應將其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名稱、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驗證業務類別、驗證方式、認證有效期間及其他處置事項等資訊,揭露於認證機構網站。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