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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第7條

認證機構受理機構、學校或法人申請認證,經依初次評鑑程序審查,認具備認證基準所定辦理驗證業務所需之能力者,應准予認證並發給驗證機構認證證書。 前項認證證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驗證機構之名稱、地址。 二、適用之認證基準。 三、驗證業務類別及驗證方式。 四、認證證書字號。 五、認證機構名稱。 六、發證日期及認證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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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