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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1條

受託人因有不得已事由,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 定,申請許可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 者,應向本會提出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載明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理由 之文件。 三、欲取得之財產或欲設定或取得之權利之種類、總額及價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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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