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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係指以從事體育學術研究、全民運動推廣、競技實 力提升、國際體育交流、運動設施興建與經營管理或其他有關體育業務為 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許可之公益 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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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