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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5條

公益信託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會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 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逾期不表示或雖表示而無正當理由者,本會得依 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一、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或監督命令。 二、為有害公益之行為。 三、連續三年不為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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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