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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信託契約或遺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益信託之名稱。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方法。 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 六、其他訂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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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