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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20條

體育仲裁程序違反本辦法者,當事人得聲明異議。但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而仍進行體育仲裁程序者,不得異議。 前項異議由體育仲裁庭決定之,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異議,無停止體育仲裁程序之效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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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