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 第26條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26條

因財產權而申請體育仲裁之事件,應按其體育仲裁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基準逐級累加應繳納之體育仲裁費用: 一、新臺幣六萬元以下者,繳納三千元。 二、超過六萬元至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六萬元部分,按百分之四計算。 三、超過六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六十萬元部分,按百分之三計算。 四、超過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四十萬元者,就其超過一百二十萬元部分,按百分之二計算。 五、超過二百四十萬元至四百八十萬元者,就其超過二百四十萬元部分,按百分之一點五計算。 六、超過四百八十萬元至九百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四百八十萬元部分,按百分之一計算。 七、超過九百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九百六十萬元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計算。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