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 第28條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28條

當事人於體育仲裁人選定前申請撤回體育仲裁者,當事人得請求退還已繳納體育仲裁費用之全額。當事人於體育仲裁人選定後,第一次詢問期日前,申請撤回者,得請求退還扣除應繳納體育仲裁費用半數後之餘額。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