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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6條

體育仲裁人有影響體育仲裁之公信力、公正性及專業性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體育仲裁機構應註銷其登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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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