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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體育法人,指以舉辦體育公益性事業為目的,並符合主管機關 業務範圍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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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