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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5條

體育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 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其事 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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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