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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運動精英獎獎勵辦法 第7條

精英獎各獎勵項目之評選事蹟,除終身成就獎外,應以前一年精英獎推薦收件截止之次日起,至當年精英獎推薦收件截止日之期間之優良表現認定之。但決選會會議召開前之重大國際運動賽會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列入各該年度評選事蹟考量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所定重大國際運動賽會,不得再列入下年度評選事蹟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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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