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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能測驗規則 第5條

應考人應依規定之日期、梯次、組別於指定時間內報到,逾時視為缺考;已完成報到但未受測者視為棄權。應考人不得要求於其他日期應試。 除考試規則另有規定外,每一應考人每一測驗項目以測驗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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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