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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90條

第 二 章 製造安全設施 › 第 四 節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移動式製造設備
高壓氣體設備(除容器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外。)應經耐壓試驗、氣密試驗合格,並具一定之厚度。 前項試驗及厚度,準用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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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