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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 第90條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90條
第 二 章 製造安全設施 › 第 四 節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移動式製造設備
高壓氣體設備(除容器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外。)應經耐壓試驗、氣密試驗合格,並具一定之厚度。 前項試驗及厚度,準用
第四十一條
及
第四十三條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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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移動式製造設備」的其他條文
第88條
製造設備不得靠近危險性物質之堆積場所。
第89條
製造設備在從事製造作業中,應於外面明顯處所設置警戒標示。
第91條
可燃性氣體及氧氣之製造設備,應依消防法有關規定設置必要之滅火設備。
第92條
對高壓氣體之製造,於其生成、混合、加壓、減壓或灌裝之過程,應依下列規定︰一、高壓氣體之灌裝,…
第93條
從事液化石油氣之灌裝應依下列規定:一、不得灌注於內容積在一千公升以下之容器。二、液化石油氣之…
第94條
冷凍用高壓氣體製造設備,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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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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