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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1條

高放處置設施之設計,應確保高放射性廢棄物放置後五十年內可安全取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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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