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 第14條

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4條

高放處置設施興建前,其經營者應取得處置管制地區之土地使用權。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