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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9條

高放處置設施之設計,應確保其輻射影響對設施外一般人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二五毫西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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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