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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污染老舊機器腳踏車汰舊換新購買低污染機器腳踏車補助辦法 第11條

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若有不實造假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 ,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前項不實造假情事,如係機車國內製造廠、國外原廠代理商為,中央主管 機關得廢止該廠牌機車之補助資格;如係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所 屬經銷商所為,經要求改善仍不改善或累計達三次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 得廢止該廠牌機車之補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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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