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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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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第11條
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獲許可設立尚未開放使用之高爾夫球場,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已許可設立尚未逾原核定建造期限之高爾夫球場,依本規則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程序申請開放使用。 二、已許可設立並已逾原核定建造完成期限,尚未申請開放使用之高爾夫球場,應於本規則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規則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程序提出申請開放使用或依
第七條
第五項規定申請延長完工,逾期未申請者,撤銷其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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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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